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具体工作履行法律职责:
1、对辖区内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即打击贪污腐败分子。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进行侦查。
3、对辖区内刑事犯罪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刑事判决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4、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请上级院抗诉。
5、对劳改、劳教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6、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情况进行监督。
7、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9、进行法律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
(二)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1个,即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二、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三、预算情况说明
1、本部门今年的预算实行绩效考核目标,各项目标预算均在良以上,大部分达到优的标准。
2、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安排863.8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
3、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安排863.87万元,支出项目情况如下:
人员经费587.53万元,正常公用经费64.34万元,专项业务经费41万元,中央转移业务经费171万元。
4、“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2016年我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加强了“三公”经费管理,压减了相关支出,秉持以上原则,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均未做预算,旨在削减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县级预算规定计划列入中央专项政法转移资金,未列入县级预算拨款费用之内。
5、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6、政府采购情况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装备采购计划进行支出,计划表上报上级院及本机财政局备案。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检察机关为办理案件所需要的必要支出,包括办案业务费用和办案装备费用
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